有关本校校园安全暨灾害通报事宜,详如说明,请查照。

  • 2019-11-14
说明:
一、 依职业安全卫生法第37条规定办理。
二、 职业安全卫生法第37条第2项规定,发生下列职业灾害,雇主应于8小时内通报劳动检查机构:
(一)发生死亡灾害。
(二)发生灾害之罹灾人数在3人以上。
(三)发生灾害之罹灾人数在1人以上,且住院治疗。
(四)其他经中央主管机关指定公告之灾害。
违反前列通报规定者,依该法第43条规定,可处新台币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锾。
三、 为提升灾害通报之时效性,工作场所负责人应于1小时内向环安室及人事室通报;如非于正常上班时间(8:00-17:10)发生之情形,请向校安中心通报,校安中心接获通报后,请于次日上班时间立即告知环安室及人事室,环安室接获通报后,于8小时内通报劳动检查机构。
四、 倘若有任何相关问题,请洽本校环安室(分机3334)或人事室(分机1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