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说明: 一、 依职业安全卫生法第37条规定办理。 二、 职业安全卫生法第37条第2项规定,发生下列职业灾害,雇主应于8小时内通报劳动检查机构: (一)发生死亡灾害。 (二)发生灾害之罹灾人数在3人以上。 (三)发生灾害之罹灾人数在1人以上,且住院治疗。 (四)其他经中央主管机关指定公告之灾害。 违反前列通报规定者,依该法第43条规定,可处新台币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锾。 三、 为提升灾害通报之时效性,工作场所负责人应于1小时内向环安室及人事室通报;如非于正常上班时间(8:00-17:10)发生之情形,请向校安中心通报,校安中心接获通报后,请于次日上班时间立即告知环安室及人事室,环安室接获通报后,于8小时内通报劳动检查机构。 四、 倘若有任何相关问题,请洽本校环安室(分机3334)或人事室(分机10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