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骚扰申诉案件受理联络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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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洲大学性骚扰防治、申诉及惩戒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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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3.28 96学年度第2次行政会议通过
97.05.13亚洲秘字第0970003278号函发布
100.02.23 99学年度第8次行政会议通过修正第8、10条条文
100.03.08亚洲秘字第1000001964号函发布
102.09.11 102学年度第2次行政会议通过
102.10.03 亚洲秘字第1020010927号函发布
107.11.21 107学年度第4次行政会议通过新增第17条条文、原第17条条次变更
107.12.20 亚洲秘字第1070017439号函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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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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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洲大学(以下简称本校)为防治性骚扰,提供免于性骚扰之工作环境,保护被害人之权益,特依性骚扰防治法、性骚扰防治准则及性别工作平等法订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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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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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之性骚扰防治、申诉及惩戒之处理,除其他法令另有规定外,依本办法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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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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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教职员工(含约聘僱人员)发生性骚扰防治法第二条及性别工作平等法第十二条之性骚扰事件者,适用本办法。但适用性别平等教育法处理者,不适用本办法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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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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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所称性骚扰,指下列各款情形之一:
一、本校教职员工执行职务或在工作场所时,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别歧视之言词或行为,对其造成敌意性、胁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环境,致侵犯或干扰其人格尊严、人身自由或影响其工作表现。
二、主管人员对部属或对求职者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别歧视之言词或行为,作为劳务契约成立、存续、变更或分发、配置、报酬、考绩、陞迁、降调、奖惩等之交换条件。
三、任何人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图画、声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视 、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损害他人人格尊严,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敌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当影响其工作、教育、训练、服务、计画、活动或正常生活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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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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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为防治性骚扰行为之发生,应办理性骚扰防治措施及推动工作如下:
一、办理防治性骚扰之教育训练。
二、颁布禁止工作场所性骚扰之书面声明。
三、设置专线电话、传真、专用信箱或电子信箱等接受申诉,并将本办法公开揭示。
四、以保密方式处理申诉,并使申诉人免于遭受任何报复或其他不利之待遇。
五、当事人有辅导、医疗等需要者,视情况引介至本校相关单位或专责机构进行身心辅导或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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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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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由性别平等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性平会)负责处理性骚扰防治法及性别工作平等法的性骚扰申诉案的审议及调查。但处理教职员工性骚扰申诉案时,学生代表不参与。性平会调查成员之女性代表比例不得低于二分之一,并得视需要聘请专家学者担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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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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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骚扰申诉得于法律规定之申诉时效内(依性骚扰防治法规定于事发后一年内;依性别工作平等法规定于事发后十年内),以言词或书面向本校人事室提出。惟以言词申诉者,受理之人员或单位应做成纪录,经向申诉人朗读或使阅览,确认其内容无误后,由其签名或盖章。前项书面或言词作成之纪录,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诉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国民身分证统一编号、服务单位及职称、住居所、联络电话、申诉日期。
二、有法定代理人或委任代理人,应载明其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国民身分证统一编号、职业、住居所、联络电话及与申诉人关系。有委任代理人者,并应检附委任书。
三、申诉之事实及内容。
四、可取得之相关事证或人证。申诉书或言词作成之纪录不合前项规定,而其情形可补正者,应通知申诉人于十四日内补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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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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骚扰之申诉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不予受理:
一、逾期提出申诉者。
二、申诉书或言词作成之纪录,未于前条第三项所定期限内补正者。
三、同一事件已处理完毕者。本校不受理性骚扰申诉时,应于申诉或移送到达二十日内以书面通知当事人,并副知台中县政府社会局。前项通知应叙明理由,并载明当事人得于通知到达之次日起三十日内,向台中市政府社会局提出再申诉。接获加害人非属本校教职员工之性骚扰申诉案时,仍应采取适当之紧急处理,并应于七日内将申诉书及相关资料移送台中市政府社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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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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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性骚扰事件时,应依照下列调查原则为之:
一、性骚扰事件之调查,应以不公开之方式为之,并保护当事人之隐私及人格法益。
二、性骚扰事件之调查应秉持客观、公正、专业之精神,恪守性骚扰防治准则第十五条所规定之回避原则,并给予当事人充分陈述意见及答辩之机会。
三、被害人之陈述明确,已无询问必要者,应避免重复询问。
四、性骚扰事件之调查,得通知关系人到场说明,并得邀请相关之学者专家协助。
五、性骚扰事件之当事人或证人有权力不对等之情形时,应避免其对质。
六、调查人员因调查之必要,得于不违反保密义务范围内另作成书面资料,交由当事人阅览或告以要旨。
七、处理性骚扰事件之所有人员,对于当事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识身份之资料,除有调查必要或基于公共安全之考量者外,应予保密。
八、性骚扰事件调查过程中,得视当事人之身心状况,主动转介或提供心理辅导及法律协助。
九、对于在性骚扰事件申诉、调查、侦察或审理程序中,为申诉、告诉、告发、提起诉讼、作证、提供协助或其他参与行为之人,不得为不当之差别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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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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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有不可抗力之因素,性平会应自接获申诉或移送申诉案件到达七日内开始调查,并于二个月内完成调查,必要时得延长一个月。本校就性骚扰事件调查及处理结果应以书面通知当事人,副知台中市政府社会局,并得作成惩戒或其他处理之建议,送交本校相关单位执行。前项书面通知内容应包括处理结果之理由及再申诉等救济途径。申诉人及其相对人对申诉案之审理结果有异议,或期限内未调查完成者,得于期限届满或调查结果通知到达之次日起三十日内,向台中市政府社会局提出再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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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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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人于案件评议期间撤回申诉者,应以书面为之,于送达性平会后即予结 案备查,并不得就同一事由再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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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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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骚扰案件已进入司法程序,性平会得决议暂缓调查及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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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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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骚扰事件双方当事人得以书面或言词向台中市政府社会局申请调解;其以言词申请者,应制作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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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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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骚扰行为经调查属实者,本校得视情节轻重,对加害人依相关规定为调职、降职、减薪、惩戒或其他处理。如涉及刑事犯罪时,并应协助申诉人提出告诉。性骚扰申诉经证实为诬告者,本校得视情节轻重,对申诉人依相关法令为惩戒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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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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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对性骚扰案件审议结果,应采取后续追踪考核监督,确保惩戒或处理措施有效执行,以预防相同事件或报复情事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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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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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对担任调查小组之成员,应予公差登记,并依法令或学校规定支给交通费或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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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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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之首长如涉及性骚扰事件,应交由具指挥监督权限之上级机关教育部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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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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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经行政会议通过后,陈请校长核定后发布施行,修正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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