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骚扰申诉案件受理联络资讯
电话:04-23323456#1006
传真号码:04-23394934
E-mail:hjko@asia.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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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洲大学性骚扰防治、申诉及惩戒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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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3.28 96学年度第2次行政会议通过
97.05.13亚洲秘字第0970003278号函发布
100.02.23 99学年度第8次行政会议通过修正第8、10条条文
100.03.08亚洲秘字第1000001964号函发布
102.09.11 102学年度第2次行政会议通过
102.10.03 亚洲秘字第1020010927号函发布
107.11.21 107学年度第4次行政会议通过新增第17条条文、原第17条条次变更
107.12.20 亚洲秘字第1070017439号函发布
113.05.15 112学年度第9次行政会议通过新增第5、7、8、9、10、12、17、18条,修正法规名称、第1-4条条文;原第5-18条条次变更
113.05.23 亚洲秘字第1130008317号函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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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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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洲大学(以下简称本校)为防治性骚扰,提供免于性骚扰之工作环境,保护当事人权益,特依性别平等工作法第十三条第一项,以及劳动部颁布「工作场所性骚扰防治措施准则」之相关规定,订定本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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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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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之性骚扰防治、申诉及惩戒之处理,除其他法令另有规定外,依本规范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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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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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教职员工(含约聘僱人员)发生性骚扰防治法第二条及性别平等工作法第十二条之性骚扰事件者,适用本规范。但适用性别平等教育法处理者,不适用本规范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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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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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各级主管对于其所属教职员工,或教职员工与教职员工相互间及与求职者间,不得有下列之行为:
一、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别歧视之言词或行为,对其造成敌意性、胁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环境,致侵犯或干扰其人格尊严、人身自由或影响其工作表现。
二、主管人员对部属或对求职者以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别歧视之言词或行为,作为劳务契约成立、存续、变更或分发、配置、报酬、考绩、陞迁、降调、奖惩等之交换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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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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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骚扰之调查,除依性别平等工作法第十二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认定外,并得综合审酌下列各款情形:
一、不适当之凝视、触摸、拥抱、亲吻、嗅闻他人身体任何部位;强行使他人对自己身体任何部位为之,亦同。
二、寄送、留置、展示或播送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别歧视之文字、图画、声音、影像或其他物品。
三、反复或持续违反意愿之跟随或追求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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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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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就性骚扰事件之申诉,设置专线电话、传真、专用信箱、电子信箱或其他指定之申诉管道,并将相关资讯于工作场所显着之处公开揭示,且指定人员或单位负责性骚扰之申诉、调查及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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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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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应责各单位主管妥适利用集会、广播、电子邮件或内部文件等各种传递讯息之机会与方式,加强对所属员工有关性骚扰防治措施及申诉管道之宣导。
本校就下列人员,实施防治性骚扰之教育训练:
一、本校教职员工应接受性骚扰防治之教育训练。
二、担任主管职务以及参与性骚扰申诉事件之处理、调查及决议人员,每年应定期接受相关教育训练。
前项教育训练,针对前条指定之人员或单位成员及担任主管职务者,优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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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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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于知悉性骚扰之情形时,将采取下列立即有效之纠正及补救措施:
一、因接获被害人申诉而知悉性骚扰之情形时:
(一) 考量申诉人意愿,采取适当之隔离措施,避免申诉人受性骚扰情形再度发生,并不得对申诉人之薪资等劳动条件作不利之变更。
(二) 对申诉人提供或转介谘询、医疗或心理谘商、社会福利资源及其他必要之服务。
(三) 启动调查程序,对性骚扰事件之相关人员进行访谈或适当之调查程序。
(四) 被申诉人具权势地位,且情节重大,于进行调查期间有先行停止或调整职务之必要时,得暂时停止或调整被申诉人之职务;经调查未认定为性骚扰者,停止职务期间之薪资,应予补发。
(五) 性骚扰行为经查证属实,将视情节轻重对行为人为适当之惩戒或处理。情节重大者,本校得依性别平等工作法第十三条之一第二项规定,不经预告终止劳动契约。
(六) 如经证实有恶意虚构之事实者,亦对申诉人为适当之惩戒或处理。
二、非因前款情形而知悉性骚扰事件时:
(一) 访谈相关人员,就相关事实进行必要之厘清及查证。
(二) 告知被害人得主张之权益及各种救济途径,并依其意愿协助其提起申诉。
(三) 对相关人员适度调整工作内容或工作场所。
(四) 依被害人意愿,提供或转介谘询、医疗或心理谘商处理、社会福利资源及其他必要之服务。
本校因接获被害人陈述而知悉性骚扰事件,惟被害人无提起申诉意愿者,本校仍将依前项第二款规定,采取立即有效之纠正及补救措施。
本校因申诉人或被害人之请求,将提供至少二次之心理谘商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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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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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骚扰之被申诉人如非为本校教职员工,或申诉人如为派遣劳工或求职者,本校仍将依本规范相关规定办理,并采取前条所定立即有效之纠正及补救措施。
被害人及行为人分属不同事业单位,且具共同作业或业务往来关系者,本校于知悉性骚扰之情形时,将依下列规定采取前条所定立即有效之纠正及补救措施:
一、以书面、传真、口头或其他电子资料传输方式,通知他方雇主共同协商解决或补救办法。
二、保护当事人之隐私及其他人格法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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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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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员工于非本校所能支配、管理之工作场所工作者,本校应为工作环境性骚扰风险类型辨识、提供必要防护措施,并事前详为告知教职员工。
本校知悉教职员工间发生适用性骚扰防治法或跟踪骚扰防制法之性骚扰事件时,将注意其工作场所性骚扰风险,适时预防及提供相关协助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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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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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将以保密方式处理性骚扰之申诉及作成决议,确保双方当事人之隐私及其他人格法益,并使申诉人免于遭受任何报复或其他不利之待遇。
本校由性别平等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性平会)负责处理性骚扰防治法及性别平等工作法的性骚扰申诉案的审议及调查。但处理教职员工性骚扰申诉案时,学生代表不参与。
性平会调查成员之女性代表比例不得低于二分之一,并得视需要聘请专家学者担任之。
派遣劳工如遭受本校教职员工性骚扰时,本校将受理申诉并与派遣事业单位共同调查,将结果通知派遣事业单位及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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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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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骚扰之被申诉人为本校之首长时,本校教职员工、派遣劳工或求职者除可依本校内部管道申诉外,亦得依性别平等工作法第三十二条之一第一项第一款规定,迳向台中市政府社会局提起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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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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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骚扰之申诉,得于法律规定之申诉时效内,以言词、电子邮件或书面向本校人事室提出。惟以言词或电子邮件为之者,受理之人员或单位应作成纪录,并向申诉人朗读或使阅览,确认其内容无误。
前项书面、言词或电子邮件作成之纪录,应由申诉人签名或签章,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诉人姓名、服务单位及职称、住居所、联络电话、申诉日期。
二、有法定代理人或委任代理人者,应载明其姓名、住居所、联络电话;委任者,应检附委任书。
三、申诉之事实内容。
四、可取得之相关事证或人证。
申诉书、言词或电子邮件作成之纪录不合前项规定,而其情形可补正者,应通知申诉人于十四日内补正。
本校于接获第一项申诉时,将按劳动部规定之内容及方式,通知台中市政府社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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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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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人向本校提出性骚扰之申诉时,得于本校决议通知书送达前,以书面撤回其申诉;申诉经撤回者,不得就同一事由再提出申诉。但申诉人撤回申诉后,同一事由如发生新事实或发现新证据,仍得再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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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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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骚扰之申诉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不予受理:
一、逾期提出申诉者。
二、申诉书、言词或电子邮件作成之纪录,未于第十三条第三项所定期限内补正者。
三、同一事件已处理完毕者。
本校不受理性骚扰申诉时,应于申诉或移送到达二十日内以书面通知当事人,并副知台中市政府社会局。
前项通知应叙明理由,并载明当事人得于通知到达之次日起三十日内,向台中市政府社会局提出再申诉。
接获加害人非属本校教职员工之性骚扰申诉案时,仍应采取适当之紧急处理,并应于七日内将申诉书及相关资料移送台中市政府社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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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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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性骚扰事件时,应依照下列调查原则为之:
一、性骚扰事件之调查,应以不公开之方式为之,并保护当事人之隐私及人格法益。
二、性骚扰事件之调查应秉持客观、公正、专业之精神,恪守性骚扰防治准则第十五条所规定之回避原则,并给予当事人充分陈述意见及答辩之机会。
三、被害人之陈述明确,已无询问必要者,应避免重复询问。
四、性骚扰事件之调查,得通知关系人到场说明,并得邀请相关之学者专家协助。
五、性骚扰事件之当事人或证人有权力不对等之情形时,应避免其对质。
六、调查人员因调查之必要,得于不违反保密义务范围内另作成书面资料,交由当事人阅览或告以要旨。
七、处理性骚扰事件之所有人员,对于当事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识身份之资料,除有调查必要或基于公共安全之考量者外,应予保密,且不得伪造、变造、湮灭或隐匿工作场所性骚扰事件之证据。违反前述规定者,召集人将终止其参与该性骚扰申诉事件,本校并得视其情节依相关规定予以惩处及追究相关责任,并解除其选、聘任。
八、性骚扰事件调查过程中,得视当事人之身心状况,主动转介或提供心理辅导及法律协助。
九、对于在性骚扰事件申诉、调查、侦察或审理程序中,为申诉、告诉、告发、提起诉讼、作证、提供协助或其他参与行为之人,不得为不当之差别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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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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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处理性骚扰之申诉时,除由本校性平会负责处理性骚扰防治法及性别平等工作法的性骚扰申诉案的审议及调查外,并组成申诉调查小组调查之,其成员应有具备性别意识之外部专业人士。
申诉调查小组调查之结果,其内容包括下列事项,并将移送本校性平会审议处理:
一、性骚扰申诉事件之案由,包括当事人叙述。
二、调查访谈过程纪录,包括日期及对象。
三、事实认定及理由。
四、处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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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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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性平会处理性骚扰防治法及性别平等工作法的性骚扰申诉案时,应有成员半数以上出席始得开会,并应有半数以上之出席成员之同意始得作成决议,可否同数时取决于主席。
召开会议时,得通知当事人及关系人到场说明,给予当事人充分陈述意见及答辩机会,除有询问当事人之必要外,应避免重复询问,并得邀请具相关学识经验者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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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
除有不可抗力之因素,性平会应自接获申诉或移送申诉案件到达七日内开始调查,并于二个月内完成调查,必要时得延长一个月,并通知当事人。
性平会应参考调查小组之调查结果,为附理由之决议,并得作成惩戒或其他处理之建议,送交本校相关单位执行。;其决议,应以书面通知申诉人及被申诉人,副知台中市政府社会局。
前项书面通知内容应包括处理结果之理由及再申诉等救济途径。
申诉人对申诉案之审理结果有异议,或期限内未调查完成者,得于期限届满或调查结果通知到达之次日起,依性别平等工作法第三十二条之一规定,向台中市政府社会局提起申诉。
申诉人如认本校于知悉性骚扰情形时,未采取立即有效之纠正及补救措施者,得依性别平等工作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向台中市政府社会局提起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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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
性骚扰案件已进入司法程序,经申诉人同意后,性平会得决议暂缓调查及审议,其期间不受前条第一项规定之限制。 |
第二十一条 |
性骚扰事件双方当事人得以书面或言词向台中市政府社会局申请调解;其以言词申请者,应制作笔录。 |
第二十二条 |
性骚扰行为经调查属实者,本校应视情节轻重,对性骚扰行为人依工作规则等相关规定为调职、降职、减薪、惩戒或其他处理,并按劳动部规定之内容及方式,通知台中市政府社会局。如涉及刑事责任时,并应依申诉人意愿协助提出告诉。
性骚扰申诉经证实为诬告者,本校得视情节轻重,对申诉人依相关法令为惩戒或处理。
本校依性别平等工作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及第二项与性骚扰行为人连带负损害赔偿责任时,于本校赔偿被害人损害后,对于性骚扰行为人,有求偿权。 |
第二十三条 |
本校对性骚扰行为,应采取后续追踪考核监督,确保惩戒或处理措施有效执行,以预防相同事件或报复情事发生。 |
第二十四条 |
本校对担任调查小组之成员,应予公差登记,并依法令或学校规定支给交通费或相关费用。 |
第二十五条 |
本校之首长如涉及性骚扰事件,应交由具指挥监督权限之上级机关教育部决定。 |
第二十六条 |
本规范经行政会议通过后,陈请校长核定后发布施行,修正时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