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本校校園安全暨災害通報事宜,詳如說明,請查照。

  • 2019-11-14
說明:
一、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7條規定辦理。
二、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7條第2項規定,發生下列職業災害,雇主應於8小時內通報勞動檢查機構:
(一)發生死亡災害。
(二)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3人以上。
(三)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1人以上,且住院治療。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災害。
違反前列通報規定者,依該法第43條規定,可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三、 為提升災害通報之時效性,工作場所負責人應於1小時內向環安室及人事室通報;如非於正常上班時間(8:00-17:10)發生之情形,請向校安中心通報,校安中心接獲通報後,請於次日上班時間立即告知環安室及人事室,環安室接獲通報後,於8小時內通報勞動檢查機構。
四、 倘若有任何相關問題,請洽本校環安室(分機3334)或人事室(分機1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