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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7條規定辦理。 二、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7條第2項規定,發生下列職業災害,雇主應於8小時內通報勞動檢查機構: (一)發生死亡災害。 (二)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3人以上。 (三)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1人以上,且住院治療。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災害。 違反前列通報規定者,依該法第43條規定,可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三、 為提升災害通報之時效性,工作場所負責人應於1小時內向環安室及人事室通報;如非於正常上班時間(8:00-17:10)發生之情形,請向校安中心通報,校安中心接獲通報後,請於次日上班時間立即告知環安室及人事室,環安室接獲通報後,於8小時內通報勞動檢查機構。 四、 倘若有任何相關問題,請洽本校環安室(分機3334)或人事室(分機10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