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洲大學教師聘任辦法

 

               91.03.08 90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會議通過

94.11.17 94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校教師評審委員會通過修正第3、4、5、6、7、13、19條條文

94.12.07亞洲秘字第9402420號函公布

95.12.20 95學年度第2次校務會議通過新增第2條條文,修正第8、9、10、11、17條條文,刪除原第14、15、16條,第3、4、5、6、7、8、9、10、11、12、13、14、15、16條條次變更

 

第一條   本辦法依據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三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校教師之聘任應本公開、公平、公正之原則。

第三條   本校教師包括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經教師評審委

         員會審議通過,簽請校長核定後聘任之。

第四條   本校教授需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國內外大專校院教授,其資格經教育部審定合格,且教學、研究與服務成績優良者。

二、具有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八年以上,有創作或發明,在學術上有重要貢獻或重要專門著作者。

三、曾任副教授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重要專門著作者。

第五條   本校副教授需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國內外大專校院副教授,其資格經教育部審定合格,且教學、研究與服務成績優良者。

二、具有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四年以上,並有專門著作者。

三、曾任助理教授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第六條   本校助理教授需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國內外大專校院助理教授,其資格經教育部審定合格,且教學、研究與服務成績優良者。

二、具有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三、具有碩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四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四、曾任講師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第七條   本校講師需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國內外大專校院講師,其資格經教育部審定合格,且教學、研究與服務成績優良者。

二、在研究院、所研究,得有碩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成績優良者。

三、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六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第八條  本校教師聘任,由各系(所)及教學單位依各系所審議後,提經院教師評審委員會初審,通過後將有關資料送人事室彙整後提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決審(無院級教師評審委員會之教學單位逕送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決審),討論通過後陳請校長核定發給聘書。

第九條  本校專任教師之聘任,分初聘、續聘及長期聘任。初聘為一年,續聘第一次為一年,以後續聘,每次均為二年。

        長期聘任辦法另訂之。

第十條  本校專任教師聘書之聘期,第一年自當年八月一日起至翌年七月三十一日止,學期中聘任者,自發聘之日起,至該學年度七月三十一日止。

        本校兼任教師聘書之聘期,以一學期為原則(第一學期自當年八月一日起至翌年一月三十一日止;第二學期自當年二月一日起至當年七月三十一日止),學期中聘任者,自發聘之日起至該學期結束止。

第十一條 本校專任教師於學期開始前應聘報到者,以八月一日或二月一日為到職日;學期中應聘報到者,以實際報到日為到職日。

第十二條 新聘教師報到時,應檢齊有關資料辦理報到,未完成報到手續者,視同未聘任;有關報到事宜悉依人事作業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 新聘教師除經教育部審定合格者外,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除有特殊情形外,應於聘期開始三個月內,備齊申請教師資格審查資料報請教育部核定,逾期不送審或審定未通過者,應提交教師評審委員會決議予以不續聘或解聘。

第十四條 新聘教師於報到時如所附證件或所填內容不實,應自行負責;其人事相關資料,如於日後發現有瑕疵或登載不實者,依相關法規予以追究。其教師職級,按其正確之資格,重新提交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予以改聘或解聘。

第十五條 教師離職時,應辦妥離職交代手續,始得申請發給離職證明。

第十六條 本辦法未規定事項,悉依其他相關法令辦理。

第十七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報請校長核定後發布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