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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洲大學組織規程
90.05.30第1屆董事會第3次臨時會議通過
依90.07.05教育部台(90)高(二)第90095524號函修正
90.07.29第1屆董事會第5次臨時會議修正通過
依90.08.06教育部台(90)高(二)第900110552號函修正
90.09.19 90學年度第2次行政會議通過
90.09.20第1屆董事會第6次臨時會議通過
90.10.18教育部台(90)高(二)第901429174號函核定
90.12.19 90學年度第1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91.03.0790學年度第2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91.3.14第1屆董事會第8次臨時會議通過
91.09.19教育部台(91)高(二)第91141672號函核定
91.09.23 91學年度第1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91.09.25第1屆董事會第10次會議通過
91.10.24教育部台(91)高(二)第91162726號函核定
92.02.26 91學年度第2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92.06.19第1屆董事會第12次會議通過
92.08.12教育部台高(二)第0920121746號函核修正
92.10.20 92學年度第2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92.11.26第1屆董事會第14次會議通過
依92.12.22教育部台高(二)字第0920186877號函修正
93.03.18.92學年度第4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依93.03.26教育部台高(二)字第0930037157號函修正
93.3.29第2屆第2次董事會通過
93.05.20教育部台高(二)字第0930067607號函核定
93.06.02 92學年度第5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93.06.02第2屆董事會第3次會議通過
93.08.19教育部台高(二)字第0930109710號函核定
94.06.22 93學年度第5次校務會議通過
94.06.29第2屆董事會第10次會議通過
94.08.22教育部台高(二)字第0940111874號函
核定第2、4、5、9、10、11、13、14、15、16、24條條文
94.08.25 94學年度第1次校務會議通過
94.8.26 第2屆董事會第11次會議通過
94.10.21教育部台高(二)字第0940144303號函核定第17、18條條文
94.11.08 94學年度第2次校務會議通過
94.11.10 第2屆董事會第12次會議通過
94.11.24 教育部台高(二)字第0940162072號函核定第9條條文
95.03.01 94學年度第3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95.03.03 第2屆董事會第13次會議修正通過
95.6.1 教育部台高(二)字第0950060449號函核定第1、4、8~22條條文
95.6.14 94學年度第5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95.10.18 95學年度第1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95.10.25 第3屆董事會第2次會議修正通過
95.11.29 教育部台高(二)字第0950168535號函核定第5、6、7條條文
95.12.07亞洲秘字第0950006189號函公布
96.06.06 九十五學年度第3次校務會議通過修正第七條條文
96.06.08第3屆董事會第6次會議修正通過
96.07.24教育部台高(二)字第0960110681號函核定第7條條文
96.08.09亞洲秘字第0960004768號函公布
96.11.21 96學年度第1次校務會議通過修正第7條條文
96.11.27第3屆董事會第7次會議通過修正
97.01.07教育部台高(二)字第0960205772號函核定第7條條文
97.01.15亞洲秘字第097000309號函公布
97.06.04 96學年度第2次校務會議通過修正第5、7、10條條文
97.06.09第3屆董事會第9次會議修正通過
97.07.09 教育部台高(二)字第0970133520號函核定
97.08.01 亞洲秘字第0970005196號函公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規程依大學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校定名為亞洲大學(以下簡稱本校)。
第三條 本校宗旨秉宏志化育之忱,以真、以善、以美,致力我國高等教
育,追求身、心、靈之提昇,以承啟文化,服務社會。
第二章 組織及會議
第四條 本校下設各學院、學系及研究所,詳如「亞洲大學各學院、學系
及研究所設置表」。 本校各學院、學系及研究所設立、變更或
停辦,須經校務會議及董事會通過, 報請教育部核准。
第五條 本校置校長一人,綜理校務,負校務發展之責,對外代表本校。
校長資格應符合法律規定,每任任期三年;任期屆滿,經董事會
同意得連任三次。
第六條 本校得置副校長一至三人,襄助校長推動校務行政、教學及學術
研究。由校長依相關辦法遴聘教授兼任之,其任期以配合校長之
任期為原則,襄助校務行政之副校長得聘職級相當人員兼任。
第七條 本校設下列各處、館、室、中心:
一、教務處:綜理全校教務事宜,置教務長一人,下設註冊、課務、招生、出版等組。
二、學生事務處:綜理全校
學生事務暨軍訓及護理課程之規劃、教學等事宜,置學生事務長一人,下設生活輔導、課外活動輔導、衛生保健、諮商輔導、服務學習、宿舍服務等組及軍訓室。
三、總務處:綜理全校總務事宜,置總務長一人,下設文書、事務、出納、保管、營繕暨環境安全等組。
四、研究發展處:綜理全校中長程校務發展、學術研究發展、產學合作、國內學術合作交流等事宜,置研究發展長一人,並得分組辦事。
五、資訊發展處:綜理全校資訊及支援教學、推廣等相關事宜,置處長一人,下設遠距教學與數位教材中心、研究發展組、教學支援組、網路維運組。
六、秘書室:綜理議事及協調各單位等事宜,置主任秘書一人。
七、圖書館:綜理圖書管理、及參考諮詢等教學研究資料蒐集,提供資訊服務等事宜,置館長一人,下設採編、典藏閱覽、數位資訊等組。
八、進修推廣部:綜理全校進修推廣教育等事宜,置主任一人,並得分組辦事。
九、體育室:綜理體育教學、體育活動等事宜,置主任一人。
十、人事室:綜理教職員人力資源管理及發展等事宜,置人事主任一人,並得分組辦事。
十一、會計室:綜理歲計、會計、統計等事宜,置會計主任一人,並得分組辦事。
十二、通識教育中心:綜理通識課程之規劃與推動等事宜,置主任一人。
十三、教學資源暨教師專業發展中心:綜理教學資源整合及協助教師專業發展等事宜,置主任一人,下設教學資源整合暨企劃組、教師專業發展組。
十四、創新育成中心:綜理創新育成業務之規劃與推動等事宜,置主任一人。
十五、創意領導中心:綜理創意領導學程之規劃與推動等事宜,置主任一人。
十六、國際學術交流中心:綜理國際學術交流等事宜,置主任一人。
十七、學習暨生涯發展中心:綜理學生學習輔導、生涯發展、就業輔導、地方教育輔導及師資培育學生教育實習輔導等事宜,置主任一人,下設學生學習輔導組和生涯發展暨就業輔導組。
十八、公共事務室:綜理本校新聞發布、招生宣導、校訊(刊)及各種文宣品編輯製作等事宜,置主任一人。
前項各單位主管除人事室主任、會計主任由校長依相關法令規定聘派;軍訓室主任由教育部推薦上校以上之軍訓教官二至三人由校長擇聘。餘由校長聘請副教授以上教師或職級相當人員兼任,但主任秘書、總務長、圖書館館長及公共事務室主任亦得由職員擔任。
各單位分組、中心辦事者,各置組長或主任一人,由校長聘請助理教授以上教師或職級相當人員兼任,或由職員擔任;其餘人員得視其工作性質分置秘書、專門委員、專員、編審、組員、辦事員、管理員、書記、輔導員、技正、技士、技佐、營養師、護理師、護士等若干人;軍訓室另置軍訓教官及護理教師、體育室另置體育教師等若干人。
第八條 各學院置院長一人,就教授中選出,報請校長聘兼;各學系
(程)置主任一人、單獨設立之研究所置所長一人,均就副教授
以上教師中選出,報請校長聘兼,但技術類之學系(程)主任及
所長得聘請副教授級以上之專業技術人員兼任。
院長、學系主任、學程主任及所長任期均以三年為原則,連選
得連聘一任,必要時得一年一聘,由校長分別組織遴選委員會
遴選。
第九條 本校各處、室、館及單位主管,由教師兼任者,任期均以三年
為原則,連聘得連任,必要時得一年一聘。
第三章 會議及委員會
第十條 本校設校務會議,議決校務重大事項,由校長、副校長、主任
秘書、教務長、學生事務長、總務長、研究發展長、招生發展
處處長、資訊發展處處長、各學院院長、職員代表二人、教師
代表、學生代表等組成之,連選得連任。
前項各類代表除學生代表之任期為一年外,其他各類代表任期二年;教師代表人數不得少於全體會議人數之二分之一,由教師選舉產生,教師代表中具備教授或副教授資格者,以不少於教師代表人數之三分之二為原則。
學生代表比例不得少於會議成員總額之十分之一,學生會會長、副會長及學代會主席、副主席為當然委員,其餘由學生會及學代會以公開程序推選產生。
職員代表二人,由職員選舉產生。
上述代表因故出缺時,由選舉產生之候補代表遞補之。
校務會議由校長召開,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經校務會議應出席人員五分之 一以上請求召開臨時校務會議時,校長應於十五日內召開之。
校務會議必要時得設各種委員會或專案小組,處理校務會議交議事項;其名稱、任務及組成方式另訂經校務會議通過後成立。
第十一條 校務會議審議下列事項:
一、校務發展計畫及預算。
二、組織規程及各種重要章則。
三、學院、學系(程)、研究所及附設機構之設立、變更與停
辦。
四、教務、學生事務、總務、研究及其他校內重要事項。
五、有關教學評鑑辦法之研議。
六、校務會議所設委員會或專案小組決議事項。
七、會議提案及校長提議事項。
第十二條 本校設下列各種會議:
一、行政會議:由校長、副校長、及第七條、第八條之單位主管等組成,校長為主席,討論本校重要行政事宜,每月開會一次為原則。
二、教務會議:由教務長、各學院院長、各學系(程)主任、各研究所所長、通識教育中心主任、圖書館館長、體育室主任、資訊發展處處長、教學資源暨教師專業發展中心主任、各學院經選舉產生之教師代表各一人、由學生會及學代會推選之學生代表四人等組成,教務長為主席,討論重要教務事宜。每學期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三、學生事務會議:由學生事務長、各學院院長、體育室主任、各學院經選舉產生之教師代表各一人、由學生會及學代會推選之學生代表四人等組成,學生事務長為主席,討論重要學生事務事宜。每學期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四、總務會議:由總務長、各學院長、各學院經選舉產生之教師代表各一人、由學生會及學代會推選之學生代表四人等組成,總務長為主席,討論重要總務事宜。每學期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五、院務會議:由院長、所屬學系(程)主任、所長暨各學系(程)、所教師互選產生之教師代表各一人組成,院長為主席,討論各院教學、研究及其他有關之院務事宜。每學期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六、學系(程)、所業務會議:由學系(程)主任、所長、該學系(程)、所教師組成,由學系(程)主任、所長召集並擔任主席,討論學系(程)、所教學、研究、推廣及其他有關之學系(程)、所務等事宜。
討論與學生有關之事務時,得邀請學生代表二至三人出席,並得邀請其 他有關人員列席。每學期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七、通識教育中心會議:由中心主任與通識教育中心教師(含體育教師、軍訓教官)組成,必要時得邀請學系(程)主任、學生代表列席,由中心主任召集並為主席,討論通識教學等有關事宜。每學期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三條 本校為保障教師、學生及職工權益,設下列委員會:
一、教師評審委員會,評審有關教師之聘任、聘期、提敘、升等、改聘、停聘、解聘、不續聘、資遣原因之認定、延長服務及其他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之事宜;教師評審委員會分院級及校級,有關教師之權益事項,依相關法律規定辦理。
二、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評議有關教師解聘、停聘及其他決定不服之申訴。
三、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受理學生、學生會及其他相關學生自治組織不服學校之懲處或其他措施及決議之事件,以保障學生權益,其辦法另定之,經校務會議通過,報請教育部核定後實施。
四、職工評審委員會,評審有關職工之聘任、解聘等事宜。
五、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負責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及性別歧視、性侵害事件之處理。
前項各委員會之設置辦法另訂之,經校務會議通過後施行。
第十四條 本校為配合校務發展需要,以達成學校設置之目的,得設各種
委員會,其設置辦法另訂經校務會議通過後成立。
第四章 教師分級及聘用
第十五條 本校教師分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等四級,從事授
課、研究、輔導及服務。
軍訓教官之聘任,依相關法律之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 本校為提昇學術水準得設講座,由教授主持,負責教學、研究
工作,講座設置辦法另訂之。
第十七條 本校得延聘研究人員從事研究計畫工作及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
學工作,其分級、資 格、聘任、解聘、停聘、不續聘、申訴、
待遇、福利、進修、退休、撫卹、資遣、年資晉薪及其他權益
事項,依教育部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八條 本校教師之聘任分為初聘、續聘及長期聘任三種;其聘任應本
公平、公正、公開之原則辦理,教師之初聘,並應於傳播媒體
或學術刊物公告徵聘資訊,由學系(程)主任、所長提交所屬學
院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後,提請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複審通過
後,報請校長聘任。但通識教育中心 (含體育室) 教師之聘任
視同院級教師評審委員會辦理。
本校教師聘任資格及程序依有關法律之規定辦理。
本校教師除依教師法規定外,得於學校章則中增列教師權利義
務,另基於學術研究發展需要,得另訂教師停聘後不續聘之規
定,均應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施行。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校應輔導學生成立學生會及其他相關自治組織,以增進學生
在校學習效果及自治能力。
第二十條 學生會向會員收取之會費,本校應依學生會要求代收之。
第二十一條 本組織規程未規定者,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二十二條 本規程經校務會議通過,送董事會審核,並報請教育部核定後公布施行,修正時亦同。
附表一
亞洲大學各學院、學系及研究所設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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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院別 |
院屬系所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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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學院 |
(一)
健康暨醫務管理學系(設博士班,碩士班及碩士在職專班分健康管理組、長期照護組)
(二)
保健營養生技學系(設碩士班、進修學士班)
(三)
生物科技學系(設碩士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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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學院 |
(一)
生物資訊學系(設博士班、碩士班、碩士在職專班)
(二)
資訊工程學系(設博士班、碩士班、碩士在職專班)
(三)
資訊科學與應用學系(設碩士班)
(四)
資訊與通訊學系(設碩士班、碩士在職專班)
(五)
資訊傳播學系
(設碩士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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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學院 |
(一)
經營管理學系(設碩士班、碩士在職專班)
(二)
國際企業學系(設碩士班、碩士在職專班、進修學士班)
(三)
休閒與遊憩管理學系(設碩士班、碩士在職專班、進修學士班)
(四)
會計與資訊學系(設碩士班)
(五)
財務金融學系(設碩士班、進修學士班)
(六)
財經法律學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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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理學院 |
(一)
外國語文學系(碩士班、進修學士班)
(二)
社會工作學系(設碩士班、進修學士班)
(三)
心理學系(設碩士班)
(四)
幼兒教育學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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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意設計學院 |
(一)
數位媒體設計學系(設碩士班)
(二)
視覺傳達設計學系
(三)
創意商品設計學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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