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洲大學教師聘任作業處理要點

                   91.03.08 90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會議通過

94.11.17 94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修正通過

96.01.24 95學年度第1學期第4次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會議通過修正第2、3、4、6、8、9、11點條文

一、本校專兼任教師之聘任,依據「大學法」、「教師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暨其施行細則」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為符實際作業需要

    ,特訂定本處理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請各系(所)及教學單位主管於每年六月中旬以前,將下學年度擬聘之專兼任教師(含續聘教師)經由系(所)及教學單位審議後送院教師評審委員會初審通過,簽會教務處後交由人事室簽陳 校長核可後提送校教評會決審(無院級教師評審委員會之教學單位逕送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決審)。第二學期擬聘之專兼任教師請於十二月中旬以前提聘,惟遇有特殊情形,經簽報 校長核准後,得適時依需要辦理聘任手續。

三、各系(所)及教學單位提聘教師,請備齊交驗下列各表件:

   (一)教師聘簽(新聘)。

   (二)教評會會議記錄(新聘、續聘)。

   (三)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影本及譯本乙份(新聘)。

   (四)最高學歷成績單影本及譯本乙份(新聘)。

   (五)如無最高學歷畢業證書者應附學位證明書或說明(新聘)。

   (六)教師證書影本(已送審通過者)。

   (七)駐外單位學歷查證函影本(持國外學歷未辦理教師資格審查

         者)。

   (八)入出境管理局出入境紀錄查證函影本(持國外學歷未辦理教師

         資格審查者)。

   (九)兼任教師如為其他學校專任教師請附原校同意書。

   (十)其他文件:著作一覽表、學位論文摘要、授課專長科目、兵役

         證件等相關證明文件。

    前項表件資料如需繳驗正本者,請另備影本抽存。   

四、兼任學術、行政職務教師,依法令規定荐選經 校長核定後發聘。以一年一聘為原則。

五、擬聘教師如因學位證書尚未頒發,而以學位證明書審查其教師資格者,得先以已獲得學位證明書之資格,先行聘任相當職級專任教師,並按規定辦理資格審查,俟繳驗正式學位證書並查證屬實後改聘原擬聘等級教師。

六、各系(所)及教學單位辦理教師之新聘,得舉行面試或試教,後提院、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

七、擬聘之專任教師,請各提聘單位切實審核授課專長科目、學分數,如基於業務特性及教學、研究、推廣服務之需要,得酌減授課時數。

八、專任教師授課時數不足規定時,亦無法擔任學術、行政職務或從事學術研究工作者,得經教評會決議改聘為兼任教師,如符合規定得辦理自願退休或資遣。

九、現職教師具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至三十四條任用限制規定暨「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八款規定者,得依有關規定解聘、停聘、不續聘。

十、擬聘之專任教師,所授科目或學分數,如有變更或因故無法應聘時,請提聘單位於開學前連同聘書以書面知會人事室、教務處後簽請 校長核定更正或註銷聘書。

十一、本處理要點經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陳請 校長核定後發布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