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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 |
本校透過哪些資訊徵聘優秀師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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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 |
1.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大專院校及研究機構求才資訊(http://web.nsc.gov.tw/)。
2.
高教簡訊徵才訊息(http://www.news.high.edu.tw/)。
3.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全國就業e網(http://www.ejob.gov.tw/)。
4. 104人力銀行(http://www.104.com.tw)。
5.
各報章雜誌媒體(中國時報、自由時報、聯合報)。
6.
各教學、行政單位主管透過人際關係舉薦。
7.
本校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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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 |
教師應徵履歷資料如何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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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 |
1.
初步審查應徵教師學、經歷資料,依照學術專長及申請系所分類,具博士學位或助理教授(含)以上教師資格者送秘書室轉陳校長審閱。
2.
未具博士學位或助理教授(含)以上教師資格者應徵履歷送應徵單位參考。
3.
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
4.
所有應徵資料無論是否錄用,均不寄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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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3: |
如何查核偽造學、經歷證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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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3: |
1.
各教學單位新聘教師時,審核應徵教師學歷證件,對持國內文憑者,請先去電其畢業學校查證其學歷是否屬實。
2.
對持國外學歷者,應先依教育部國際文教處編印之認可學校名冊認定其畢業學校是否經教育部認可(可上教育部國際文化教育事業處外國大學參考名冊
查詢),並請當事人主動提供國外修業情形一覽表、護照、入出境紀錄及經駐外單位辦妥驗證之國外學位證書供驗核,以避免發生持偽造證件者任教情事。
3.
對持有經教育部核定之教師證書者,可向教育部學術審議委員會查證教師證書字號是否屬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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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4: |
如何辦理國外學歷及成績單之驗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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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4: |
國外學歷證件攜回國內使用,依規定當事人應於我國駐外館處辦妥驗證。
已返台留學生倘其外國學歷未經駐外館處驗證,請逕洽駐外館處或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洽辦。網址:http://www.boca.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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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5: |
教師聘任提聘時程為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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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5: |
1.
系、所、室、中心教師評審委員會初審(每年三月或九月底前)。
2.
院級教師評審委員會複審(每年四月或十月底前)。
3.
送人事室查核所有資料,含外審作業(每年五月或十一月底前)。
4.
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決審(每年六月或十二月底)。
5.
教師新(續)聘任作業,請切實依規定於開學上課前辦理提聘審議通過後聘任,始得開課。自94學年度第2學期起非特殊理由或校長專案核定,將不補辦理提聘追認程序。另各學術單位提聘教師請切實審核授課專長領域,以保障學生受教權益(本校94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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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6: |
各教學單位新(續)聘教師時,應具備下列資料供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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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6: |
1.
教師聘簽(新聘)。
2.
教評會會議記錄(新聘、續聘)
3.
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影本及譯本乙份(新聘)
4.
最高學歷成績單影本及譯本乙份(新聘)
5.
如無最高學歷畢業證書者應附學位證明書或說明(新聘)
6.
教師證書影本(已送審通過者)。
7.
駐外單位學歷查證函影本(持國外學歷未辦理教師資格審查者)
8.
入出境管理局出入境紀錄查證函影本(持國外學歷未辦理教師資格審查者)
9.
兼任教師如為其他學校專任教師請附原校同意書。
10.
專任教師採計國內外私人機構年資申請提敘薪級者:教師未符採計原則者免填,符合規定者請將資料送交學系提教評會審議。
11.
其他文件:著作一覽表、學位論文摘要、授課專長科目、兵役證件、推薦函等相關證明文件。(本校教師聘任作業處理要點第三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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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7: |
專任教師聘期、報到日期、起薪日期如何認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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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7: |
1.
本校專任教師聘書之聘期,自當年八月一日起至翌年七月三十一日止,中途聘任者,自發聘之日起,至該學年度七月三十一日止(本校教師聘任辦法第九條)。
2.
本校專任教師每學年第一學期於學期開始前應聘報到者,以八月一日為到職日;每學年第二學期於學期開始前應聘報到者,以二月一日為到職日;中途應聘報到者,以實際到校完成報到日為到職日(本校教師聘任辦法第十條)。
3.
教師於學期開始前應聘到職者,自學期開始之日起聘及起薪;學期開始以後應聘者,自實際到職之日起薪(本校教職員工敘薪辦法第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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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8: |
新聘專任教師報到時需提供什麼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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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8: |
1.
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外籍教師請送護照影本及居留證影本,正本驗還影本留存)。
2.
戶口名簿或三個月內戶籍謄本(正本驗還影本留存)。
3.
畢業證書影本一份(包括學士、碩士、博士,正本驗還影本留存)。
4.
全部經歷證件或服務證明影印本(正本驗還影本留存)。
5.
前單位離職證明影本一份(如係由大專院校轉任者,請附歷年年資加薪或考核通知書,正本驗還影本留存)。
6.
繳交二吋半身彩色照片三張(作識別證用,背後請註明服務單位、姓名、職稱)。
7.
教師證書影本一份(已送審者,正本驗還影本留存)。
8.
退伍令影本一份(男性繳交,女性免交,正本驗還影本留存)。
9.
繳交亞洲大學教職員工履歷表一式二份(請上人事室網站下載,填完資料貼妥相片後自行影印一份送交人事室,電子檔請傳至人事室clliao@asia.edu.tw)。
10.
填寫教師資格送審表件(https://www.schprs.edu.tw,代碼:1048。已取得教師證書者免填)。
11.
繳交三個月內健康證明書(一般醫院即可,含B型肝炎抽血檢查,X光檢查)
12.
健保轉出單(含眷屬,加公、健保用)。
13.
以上各證件請於報到一週內連同全部學、經歷證件送交人事室辦理,正本驗核後歸還,影本抽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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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9: |
本校兼任教師之聘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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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9: |
兼任教師聘書之聘期,以一學期為原則(第一學期自當年八月一日起至翌年一月三十一日止;
第二學期自當年二月一日起至當年七月三十一日止),中途聘任者,自發聘之日起至該學期結束止(本校教師聘任辦法第九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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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0: |
兼任教師中斷任教後,擬再聘任之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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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0 |
已審議通過之兼任教師若因開課中斷,嗣後擬再續聘者,經系、所、室、中心教評會通過,簽送 校長同意後直接提校教評會列入報告事項,不再列入議程審議。(本校94年2月24日93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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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1: |
現職教師如取得更高學歷或較高等級教師證書,應如何辦理改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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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1: |
現職教師請將更高學歷或較高等級教師證書送交學系提送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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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2: |
新聘專任外籍教師如何申辦工作許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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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2: |
新聘專任外籍教師聘任後,檢附相關表件(受聘僱外國人名冊、護照影本、一吋相片二張)
由本校函送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辦理工作許可,待教師本人取得聘僱許可後逕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申辦工作簽證,完成簽證後至台中縣警察局外事科辦理外僑居留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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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3: |
續聘專任外籍教師如何申辦工作許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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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3: |
受聘僱外國人名冊由教師本人校對,提各級教評會通過續聘後,檢附護照影本、
一吋相片二張、外僑居留證影本、上年度或最近一次薪資扣繳憑單影本及納稅證明影本,經單位主管、院長簽章
後由本校函送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辦理工作許可,教師本人待取得聘僱許可後逕向台中縣警察局外事科辦理展延外僑居留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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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4: |
依親(依配偶)獲准居留者是否需要申請工作許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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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4: |
外國籍人士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者,不須申請工作許可, 只須繳交外僑居留證影本送人事室備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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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5: |
依直系血親或永久居留者如何申請工作許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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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5: |
經獲准與其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直系血親共同生活者或取得永久居留者得不經
雇主申請,逕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惟仍須繳交外僑居留證影本、聘僱許可函影本;若由學校申請則請依其新聘(或續聘)方式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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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6: |
教師資格送審有無年齡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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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6: |
以不超過65歲為限,惟在該學年度聘期開始尚未屆滿65歲者,准予從寬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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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7: |
何謂以「學位」送審教師資格?何謂以「專門著作」送審教師資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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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7: |
1.
以「學位」送審教師資格係指具碩士學位者通過教育部審查可取得「講師證書」;具博士學位者通過教育部審查舊制教師可取得「副教授證書」,新制教師可取得「助理教授證書」。
2.
具備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16條至18條規定之具有博碩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之服務年資、專門著作三項要件者,得送審比原學位高之職級(如講師畢業者,送審助理教授資格;或博士畢業者,送審副教授資格),此即所謂「專門著作」送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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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8: |
所謂「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之服務年資」為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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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8: |
1.
所稱專門職業,指考試法規及職業法規所定領有執業證書而其性質程度與擬任職務相當之專門性或技術性職業;所稱專門職務,指在政府機關、學校或公民營機構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任教課程性質相近及程度相當之專門性或技術性職務(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第12條)。
2.
服務年資: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之年資,依服務機關 (構)
正式核發之服務證明所載起迄年月計算。(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6條第1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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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9: |
所謂「作品、成就證明或技術報告」為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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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9: |
1.
大學、獨立學院及專科學校體育、藝術、應用科技等以技能為主之教師聘任或升等,得以作品、成就證明或技術報告代替專門著作送審。(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14條第3項)
2.
藝術類科教師送審作品含美術、音樂、舞蹈、戲劇、電影、設計六類。送審作品應與任教科目性質相符,自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之後完成之作品,且主要作品須為送審前五年內完成者。得附繳傳播媒體之報導、評論或獲獎證明。(專科以上學校藝術類科教師以作品及成就證明送審教師資格作業要點第3、4點)
3.
技術報告,係指技術及實務研發成果專科以上學校教師對特定技術之學理或實驗有創新、改進或延伸應用之具體成果者,得以研發成果送審教師資格(專科以上學校教師以技術報告送審教師資格作業要點第3、4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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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0: |
系、院教評會審查擬送審之專門著作應注意哪些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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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0: |
1.
應有個人之原創性,不得以整理、增刪、組合或編排他人著作而成之編著。
2.
與任教科目性質相符,且係送審前五年內在國內外知名學術或專業刊物發表或已為接受 且出具證明將定期發表,或經出版公開發行者。
3.
撰寫著作之語文不限;以外文撰寫者,應附中文提要。但任教科目為外國語文者,應以 所授語文撰寫。
4.
引用資料應註明出處,並附參考書目。
5.
著作應繳送一式三份。以二種以上著作送審者,應自行擇定代表著作及參考著作。其屬 一系列之相關研究者,得合併為代表著作。
6.
代表著作如係數人合著,僅可一人送審,他人須放棄以該著作作為代表著作送審之權利 。送審者應以書面說明本人參與部分,並由合著者簽章證明。但下列情形,得免繳交合 著者簽章證明:(1)
送審者為中央研究院院士。(2) 送審者為第一作者或通信
(訊) 作者,其 國外合著者簽章證明部分。(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4條)
7.
本校為積極爭取教師升等授權自審,且為提昇各級教師升等通過合格率,今後各學術單 位教師升等論文代表著作應以個人名義、獨立發表為優,儘量避免以合著著作辦理論文 升等送審。各學術單位薦提校外審查學者專家時可徵詢升等當事人,得依個人情況提送 評審迴避委員名單俾便送審作業。(本校94年10月25日94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校教師評審 委員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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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1: |
教師申請升等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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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1: |
本校申請升等之教師,應於每年二月底或八月底前向所屬學系提出升等申請。申請教師應檢具下列表件:
1.
申請升等教師個人資料表。
2.
申請升等成績審查表。
3.
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一式三份,至教育部學術審議委員網站www.schpqs.edu.tw下載,亞洲大學代碼:1048,professor.txt電子檔請傳至人事室承辦人信箱clliao@asia.edu.tw)
4.
送審代表著作(含中文摘要)及參考著作(最近五年內之出版品一式三份)。
5.
教育部頒發之原職級教師證書影本。
6.
本校原職級聘書影本。
7.
合著證明書(若代表作為合著者)。
8.
兼任教師之專職服務證明書。
(本校教師升等辦法第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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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2: |
教師辦理升等時,何種情形下需採計教學服務之成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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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2: |
1.
教師於本校連續任教滿一年者,於申請升等時即須進行教學服務成績之考核。
2.
此處所稱升等包括以專門著作及藝術類作品、成就證明或技術報告審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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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3: |
教學服務之成績如何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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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3: |
1.
本校教師辦理升等,其教學、服務成績佔報教育部教師資格審查總成績之30%
2.
專任老師:研究佔審查總成績70%,教學佔總審查成績20%,服務佔審查總成績10%,惟 其各分項成績均應達70分以上。
3.
兼任教師:研究佔審查總成績70%,教學佔總審查成績30%,惟其各分項成績均應達70分 以上。
(本校教師教學服務成績考核辦法第三、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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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4: |
舊制講師符合升等條件者,可否直接申請升等副教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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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4: |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修正公布(民國86年3月21日)前已取得講師證書,且繼續任教未中斷者,
依規定得申請副教授資格審查。惟須循序辦理專門著作或博士學位論文外審。(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0條之1、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1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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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5: |
所稱「繼續任教未中斷者」,如何認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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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5: |
自86年3月21日起迄今,擔任教職未中斷,即每學期均有聘書且有授課事實者。經
核准留職留薪或留職停薪者,可從寬認定為未中斷;兼任教師若每學期均有聘書且有授課事實者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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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6: |
新進兼任教師未具有教師證書者,本校是否為其辦理教師資格審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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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6: |
1.
具有博士學位者,在SCI或SSCI發表論文被接受的兼任助理教授,經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 審議通過後始得報請教育部審定教師資格(本校93年7月27日92學年度第2學期第7次校教 師評審委員會決議)。
2.
兼任講師須在本校連續任教滿三年,經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表現優良再送校教師 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始得報請教育部審定教師資格(本校91年9月11日91學年度第1學 期第1次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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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7: |
以累計修業方式取得外國碩、博士資格者可否辦理教師資格送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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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7: |
以累計進修方式取得學位者,其當地修業時間須符合碩士應滿八個月、博士滿十六個月、
碩博士同時修讀者滿二十四個月之規範,並以論文、個人著作或作品審查認定其資格(專科以上學校以國外學歷送審教師資格作業須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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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8: |
臨時學位證明書是否須辦理學歷驗證或查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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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8: |
以臨時學位證明書送審者,仍須依規定辦理學歷驗證或查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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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9: |
可否以臨時學位證明書辦理教師資格送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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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9: |
如該臨時學位證明書,證實其已獲得該學位,但因學校統一作業規定暫無法取得正式學位證書者,
可視為同等學歷證書審定資格,並依該臨時學位證明書所載通過論文考試完成學位要求之事實認定時間。正式學位證書須補送人
事室影印存檔,否則將追繳教師證書並報部註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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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30: |
留職留薪、留職停薪或該學期無課者,可否辦理教師資格審查或升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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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30: |
須有實際在校授課事實方得辦理送審。申請升等過程中辦理留職留薪、留職停薪者,則審查暫時中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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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31: |
擬聘任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應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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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31: |
1.
所稱專業技術人員係指具有特殊專業實務、造詣或成就,足以勝任教學工作者。其具體 事蹟、特殊造詣或成就之認定,均應先送國內外相關領域學者專家二人以上(含)辦理 專業審查。兼任或短期客座任教之專業技術人員不另辦理外審,檢附校外學者或專家二 人以上之推薦函提校教評會審議。
2.
專業技術人員以兼任為原則,必要時得聘為專任。專任專業技術人員人數進用比例,不 得超過該系所現有教師人數十分之一為原則,不滿十人之單位得聘任一人。(聘任專業技 術人員擔任教學辦法第二條、第九條、第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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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32: |
教師升等後,其薪資如何改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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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32: |
教師升等後,薪資自教育部證書年資起算年月起改敘新職等薪資及鐘點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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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33: |
採計私人機構服務年資提敘薪級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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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33: |
1.
原任職務性質與擬任教學科目相近,其工作經驗確為教學所需。
2.
原任職務為專任,且與擬任教師職務等級相當,服務成績並屬優良。
3.
國外任職證明文件,須附中文譯本,並經我國駐外使領館或指定機構驗證;如該項驗證 有困難時,其由原任職機構負責人或部門主管簽署之證明文件,亦得採認。
4.
國內外「具有規模」且為國際著名之非研究性私人機構之認定標準,係指在主管機關登 記有案,其實收資本額在新台幣肆仟萬元以上,且年營業額達新台幣壹億伍仟萬元以上 者。其資本額及年營業額,分別以該公司執照及繳稅證明所載金額認定之。
5.
採計私人機構服務年資提敘薪級應於審查聘任資格時併案提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大專校院講師以上教師採計曾任國內外私人機構年資提敘薪級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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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34: |
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何者情形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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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34: |
1.
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者。
2.
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3.
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者。
4.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5.
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6.
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者。
7.
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者。
8.
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者。
(教師法第1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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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35: |
何謂解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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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35: |
1.
教師在聘約存續期間,具有教師法第14條第1項各款情事之一,經服務學校教師評審委員 會決議,除有第7款情形者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外,並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 解除聘約者(教師法施行細則第16條)
2.
教師聘任後具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或第33條規定情事者,應依法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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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36: |
何謂停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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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36: |
係指教師在聘約存續期間,具有教師法第14條第1項各款情事之一,經服務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決議,
除有第7款情形者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外,並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暫時停止聘約關係者。(教師法施行細則第16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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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37: |
何謂不續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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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37: |
係指教師具有教師法第14條第1項各款情事之一,經服務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決議,
於聘約期限屆滿時不予續聘,除有第7款情形者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外,並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者。(教師法施行細則第16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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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38: |
本校專任教師至校外兼課規定為何?專任教師週六、週日至校外兼課, 其授課時數是否受限於本校校外兼課四小時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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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38: |
1.
未兼任主管職務、校內授滿基本時數及未在職進修之專任教師得申請校外兼課。
2.
應符合下列規定條件之一:
(1)壹年內有一篇以上之學術性期刊論文發表者。
(2)具有國科會或政府機關、機構專題研究計劃進行者。
(3)具有產學合作計畫且計畫經費超過新台幣拾萬元以上者。
(本校專任教師校外兼課補充規定第二點)
3.
專任教師非經學校同意,不得在校外兼課,週六、周日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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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39: |
本校教師合聘需注意事項為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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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39: |
1.
合聘新進教師,應經主、從聘單位之系(所)及教學單位教師評審委員會初審通過,由 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複審通過送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決審通過(無院級教師評審委員會之教 學單位逕送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決審),簽陳校長核定後,予以合聘。
2.
如合聘本校各單位現任教師,應經本人同意並由主、從聘單位依教師評審作業程序通過 ,簽陳校長核定後,予以合聘。
(本校教師合聘辦法第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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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40: |
聘期內因故另有他就,或聘期屆滿,辦理辭職時應注意事項為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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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40: |
1.
教師在聘約有效期間內因故辭職者,請在3個月前提出辭職書,經校長同意後始可解除職 務。否則以違約論,應付本校相當3個月薪津(包括本俸、研究費及津貼)之違約罰款。
2.
教師聘期屆滿不再應聘時,應於聘期屆滿前1個月提出辭職書,經校長核准後辦理離職手 續,否則以違約論,應付本校相當2個月薪津(包括本俸、研究費及津貼)之違約罰款。(本校教師聘約服務規則第十一、十二點)
3.
簽准離職者應依規定辦理離校程序後方可領取離職證明書,未辦妥離校程序者,依規定 無法發給任何證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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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41: |
如何辦理離校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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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41: |
辦理離校手續須繳回教職員工識別證、職名章(任行政職務者)、聘書(學期中離職之教師須更改聘期)
、結清公健保費用、薪資結算(月中辭職人員)、並向相關單位完成還書、退宿、財產移交、借貸、註銷電子郵件帳號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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